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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彩礼可以返还?摘要:彩礼的返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能一起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生活困难的,可要求返还彩礼吗? 案情介绍: H与Z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5年6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Z于2007年8月26日生一女孩H小女,2010年10月生一男孩H小男。2014年农历年初,H与Z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H某离家到北京打工,双方分居至今,H某出外打工后,两个子女均跟随Z某及其父母生活,2016年农历12月Z某为叫H某回家将两个子女带到H某家与H某见面,现两个子女均随H某生活。关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如果H某请求Z某返还给付的彩礼,该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一、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根据法律规定,H与Z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属同居关系。双方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关于彩礼款问题,《婚姻法解释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对于韩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求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本案考虑到双方同居生活多年,又生育了两个子女,该彩礼款可酌情返还。 淳道律师事务所,只为“家”提供法律服务的深圳专业婚姻家事律所。拥有名校学历、15年法院审判和20年律师执业的婚姻法律实务积累、2000+案例经验的精英团队。罗丹律师等团队专业的深圳离婚律师,精通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房产等夫妻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防护、子女抚养争议、遗嘱继承等法律实务,可提供前期免费咨询服务。 王剑飞律师 主任 嘉世合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吉林大学法学硕士 拥有15年法官工作经历和20余年的律师执业经历,有着极为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担任过民事审判庭庭长,在家事领域也有着大量司法实践,仅处理过的婚姻家事类纠纷超过2000宗,担任过多位社会名流的私人顾问。 上一篇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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