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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摘要: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财产属性如何认定?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共有吗?财产如何分割?深圳专业财产分割律师给您分享财产分割案例。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无证据证明双方分居期间存在经济混同,亦无证据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双方分居之前的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屋不宜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5年10月28日在长沙市西区民政局(现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1987年5月18日生下儿子陶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打架,难以共同生活,现已分居十余年。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住房一套,现已被拆迁,全部拆迁款及房屋均被被告一人占领,导致原告居无定所。房屋拆迁款和儿子陶某名下的房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诉请 (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有待查实,双方并没有到相关部门进行过结婚登记,只能称之为事实婚姻或非法婚姻关系。原告在诉状中所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结婚十余年,双方性格不合,原告脾气暴躁,经常对被告拳脚相向,对家庭事务也是不管不顾,对小孩经常打骂,并于2002年正月离家出走至今,14年来没有对家庭尽到义务,小孩也是被告独自抚养长大。关于原告诉状中所称的夫妻共同财产,被拆迁房是被告父母留下来的房产,后来进行房改,被告于2002年8月即原告离家出走之后借钱购买,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拆迁之后,所得拆迁款也已经用于为小孩陶某购买经济适用房。原告十余年来没有承担家庭义务,离家时的共有财产仅有一套木器、双缸洗衣机、电视机等,因为拆迁搬新家,这些旧家具家电也已经处理,双方现在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查明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粟某某于1985年10月开始共同生活,并于1987年5月18日共同生育一子陶某。双方共同生活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02年年初,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此后,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自原告离家之后,原、被告的婚生子陶某一直跟随被告粟某某共同生活,由被告抚养。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的105号房屋以及1011号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裁判结果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一、原告陶某某与被告粟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二、驳回原告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陶某某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黄泥岭006号059栋105号房屋和儿子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619号谷山乐园B6栋1011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 淳道律师事务所,只为“家”提供法律服务的深圳专业婚姻家事律所。拥有名校学历、15年法院审判和20年律师执业的婚姻法律实务积累、2000+案例经验的精英团队。罗丹律师等团队专业的深圳离婚律师、婚姻律师、抚养权律师、遗产继承律师,精通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房产等夫妻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防护、子女抚养争议、遗嘱继承等法律实务,可提供前期免费咨询服务。 罗丹律师 副主任 嘉世合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精通婚前财产规划、婚内财产防护、离婚诉讼及调解、家庭财产分割、抚养争议、继承纠纷等各类婚姻家事案件,处理过的涉及家庭(家族)财产金额累计上百亿;曾为中行、建行、人保等金融机构的合作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具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对家庭财产的规划与处置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萨提亚模式(家庭心理治疗)领域有较为深入的学习研究,能发挥女性律师特点,敏锐地把握家事客户内心情感状况及变化,细腻地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擅长为家事客户定制最适合的法律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