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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恶意转让股权不经追认则无效摘要:夫妻单方转移财产怎么办?夫妻单方恶意转让股权,法院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如何被认定为无效?深圳专业的离婚律师为您分享婚姻家事纠纷案例。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之前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该类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涉及公司法、婚姻法、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交叉适用。夫或妻单方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其行为虽然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平等处理共有财产以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受让人主观上并非善意的考量,对该类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案情简介 原告沈丽红与被告叶锋雷于2003年7月10日登记结婚。被告叶灵波系被告叶锋雷胞弟,被告刘婉阳系叶灵波妻子。2012年8月14日,被告叶锋雷在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所持有的温岭市联铭塑料用品厂(以下简称联铭厂)25%的股份按注册资本的份额即1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叶灵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一份,并办理工商过户登记手续(已另案处理)。2012年10月12日,被告叶锋雷又将其所持有的台州市仁和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宝公司)50%的股份按注册资金50万元的价格分别以40万元价格转让给被告叶灵波40%的股份,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被告刘婉阳10%的股份,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过户登记手续。次日,被告叶锋雷、叶灵波、刘婉阳又签订了补充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叶锋雷将其所持有的联铭厂的25%的股份转让给被告叶灵波及持有仁和宝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被告叶灵波40%、被告刘婉阳10%的股份,上述两家企业的股权转让款扣除按注册资金股份所占份额的金额外,被告叶灵波、刘婉阳尚需支付给被告叶锋雷夫妻690万元借款及利息(叶锋雷夫妻共同于2010年7月2日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90万元及利息,于2010年4月16日、6月5日先后向上海浦发银行路桥支行共同借款450万元、150万元,共计借款690万元)。后叶灵波、刘婉阳支付了上述转让款。 原告主张 诉争标的仁和宝公司的股份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叶灵波、刘婉阳系被告叶锋雷的胞弟和弟媳,在明知原告夫妻关系恶化的情况下,与叶锋雷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股份,且未经原告同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叶锋雷与被告叶灵波、刘婉阳于2012年10月12日签订的仁和宝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叶锋雷辩称,本案诉争标的仁和宝公司的股份系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但被告转让股份的目的是偿还夫妻共同向银行借款600多万元,其将持有的仁和宝公司及联铭厂的股份按765万元及利息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叶灵波、刘婉阳,不存在三被告恶意串通、低价转让的行为。工商登记备案的转让协议是按委托中介的要求,股权按实际注册资金转让,为了方便公司登记转让。 法院认为及裁判结果 淳道律师事务所,只为“家”提供法律服务的深圳专业婚姻家事律所。拥有名校学历、15年法院审判和20年律师执业的婚姻法律实务积累、2000+案例经验的精英团队。罗丹律师等团队专业的深圳离婚律师、婚姻律师、抚养权律师、遗产继承律师,精通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房产等夫妻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防护、子女抚养争议、遗嘱继承等法律实务,可提供前期免费咨询服务。 罗丹律师 副主任 嘉世合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精通婚前财产规划、婚内财产防护、离婚诉讼及调解、家庭财产分割、抚养争议、继承纠纷等各类婚姻家事案件,处理过的涉及家庭(家族)财产金额累计上百亿;曾为中行、建行、人保等金融机构的合作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具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对家庭财产的规划与处置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萨提亚模式(家庭心理治疗)领域有较为深入的学习研究,能发挥女性律师特点,敏锐地把握家事客户内心情感状况及变化,细腻地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擅长为家事客户定制最适合的法律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