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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权最新规定是什么?摘要:离婚案件管辖权最新规定是什么?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如何提?什么是对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在原答辩期间未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还可以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吗?深圳专业的离婚律师为您分享管辖权异议案例。 裁判要旨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应根据诉讼请求变更的情况及具体案情来决定是否给予其他当事人新的答辩期,无论是否有新的答辩期,在原答辩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未提出异议的,已无权再提起管辖权异议。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 被告:刘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通过婚恋网站相识,200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孙某于2011年12月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称刘某于2010年7月份开始经营餐馆,自经营餐馆开始两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故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向刘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并于2012年1月10进行了第一次庭审。期间,孙某将诉讼请求当庭变更为由刘某继续经营餐馆,并给付孙某10万元;共同债务18万元(欠孙某之父)由双方各承担二分之一。为此,刘某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给予15天的答辩期,法院准许,并安排了第二次开庭的时间。但在第二次庭审前,也就是新的答辩期内,刘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其自2011年9月开始,不再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而是居住在其经营的餐馆中(注册经营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因此在孙某起诉时,刘某的经常居住地已经不在朝阳区,朝阳区法院对此案已无管辖权,申请将案件移送至西城区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及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刘某在新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节,刘某在法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十五日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孙某变更诉讼请求后又提出管辖权异议已没有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请求,决定由朝阳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淳道律师事务所,只为“家”提供法律服务的深圳专业婚姻家事律所。拥有名校学历、15年法院审判和20年律师执业的婚姻法律实务积累、2000+案例经验的精英团队。罗丹律师等团队专业的深圳离婚律师、婚姻律师、抚养权律师、遗产继承律师,精通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房产等夫妻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防护、子女抚养争议、遗嘱继承等法律实务,可提供前期免费咨询服务。 罗丹律师 副主任 嘉世合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精通婚前财产规划、婚内财产防护、离婚诉讼及调解、家庭财产分割、抚养争议、继承纠纷等各类婚姻家事案件,处理过的涉及家庭(家族)财产金额累计上百亿;曾为中行、建行、人保等金融机构的合作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具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对家庭财产的规划与处置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萨提亚模式(家庭心理治疗)领域有较为深入的学习研究,能发挥女性律师特点,敏锐地把握家事客户内心情感状况及变化,细腻地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擅长为家事客户定制最适合的法律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