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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哪些?哪些属于夫妻一方财产?摘要:婚姻法修订后,许多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了解不太清楚,对于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存在疑惑,本文着重介绍相关法律法规等,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内容: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并非固定不变,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淳道家事,专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家族办公室(财富管理)等综合法律服务。有关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淳道家事的罗丹律师等在婚前财产约定、婚内财产防护、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领域有着丰富经验,可为您提供前期免费婚姻家事法律咨询。 罗丹律师 副主任 嘉世合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精通婚前财产规划、婚内财产防护、离婚诉讼及调解、家庭财产分割、抚养争议、继承纠纷等各类婚姻家事案件,处理过的涉及家庭(家族)财产金额累计上百亿;曾为中行、建行、人保等金融机构的合作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具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对家庭财产的规划与处置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萨提亚模式(家庭心理治疗)领域有较为深入的学习研究,能发挥女性律师特点,敏锐地把握家事客户内心情感状况及变化,细腻地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擅长为家事客户定制最适合的法律方案。 上一篇离婚后父母的子女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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